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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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加大對低收入群眾和困難群眾的保障力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15號)和《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精神,現就我市改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調整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標準調整機制 從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低保標準與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低保標準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5%—35%確定,且不得高于當地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3。掛鉤后全市各地按標準分二檔執行,第一檔為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浙南產業集聚區、樂清市、瑞安市,按公布低保標準的100%確定執行;第二檔為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按不低于公布低保標準的90%確定執行。以后每年12月,由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以國家統計局溫州調查隊提供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數據為依據,根據需要制定我市低保標準調標方案,經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和浙南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意見,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組織實施。 機制調整后,本次低保調整的標準按照2019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5%—35%來確定,其中第一檔地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浙南產業集聚區、樂清市、瑞安市的低保標準由804元/人·月調整到886元/人·月;第二檔地區: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的低保標準由804元/人·月調整到814元/人·月。 二、明確資金來源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給予保障。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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